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外出旅游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外出旅游费用税前扣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
最近,有网友提问“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大部分人认为员工餐费、旅游费等***都包含了税的,那么是否如此呢?接下来就给大家讲解一下:
我们通过网上提供的一个简单案例来分析:某公司发放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万余元。税务人员在纳税检查时认为,属于与员工受雇相关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税法规定可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发放的员工餐费、旅游费等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税企双方产生争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而对于本文要探讨的“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法上并没有明确条例规定。
所以,在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企业发放员工餐费、旅游费等属于职工***范围,但哪些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哪些属于员工个人所得?哪些项目应征或免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均有争议。
这种情况下的旅游费发票如何入账?
可以作为成本。避免税务风险,需要在***与合同条款中注明或约定一些内容。
1.因为此旅游费***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以税前列支。但稳妥起见,***备注栏可以注明某某日期某某会议的客人。贵公司与旅行社需要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贵公司支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服务,但具体的服务对象为贵公司前来参会的客户。
2.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报价单据也请明确,收取的会议服务费用中,包含了代垫给旅行社的费用。这样,此部分旅行社费用作为价外费用,可以按照会议服务收入开收取并按会议服务开票。
3.与旅行社和客户的完整链条形成了,且有文书资料可以证明,规避了税务风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外出旅游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外出旅游费用税前扣除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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